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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939-2015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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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 17939-2015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標準

GB T 17939-2015 核級高效過濾器標準(高效空氣過濾器標準)

目次
前言…………………………Ⅰ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1

4、分類……………………………………………………………………………2

5、分類……………………………………………………………………………5

6、要求……………………………………………………………………………5

7、試驗方法……………………………………………………………………11

8、檢驗……………………………………………………………………………16

9、標志……………………………………………………………………………18

10、包裝、運輸和貯存……………………………………………………19

附錄A(規范性附錄) 核級高效空氣濾料……………………………… 20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其他性能要求………26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7939—2008《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與GB/T17939—2008(了解可參考:高效過濾器標準GB/T13554-2008)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范圍,適用于核與輻射設施中空氣和氣體處理系統使用的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見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分類與規格”,拆分為“分類”、“規格”(見第4章、第5章,2008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分類原則”(見4.1);

———修改了“核級有分隔板高效空氣過濾器”為“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核級密褶高效空氣過濾器”為“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見各章,2008年版的各章);

———增加了圓筒形核級高校空氣過濾器分類(見4.3);

———修改了“外形尺寸偏差”的內容,按外形尺寸公差要求及形位公差要求分項描述,并修改了內容;增加了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相關要求(見6.2、6.3,2008年版5.1.2);

———刪除了邊框材料中“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邊框,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將其內容作為單獨的節列出(見6.4.8,2008年版的5.2.1.1);

———增加了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邊框材料的要求(見6.4.1.3);

———增加了“緊固件材料”的內容(見6.4.2);

———修改了“分隔物材料”的內容(見6.4.4,2008年版的5.2.3);

———修改了材料的耐輻照要求(見6.4.5、6.4.6.1、7.2.7,2008年版的5.2.4.1、5.2.5、6.2.5);

———增加了氯丁橡膠板的相關內容(見6.4.6);

———修改了濾芯的相關描述,增加了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的內容(見6.5.1,2008年版的5.3.1);

———修改了邊框的內容(見6.5.2,2008年版的5.3.2);

———增加了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密封墊的相關內容(見6.5.3.2);

———增加了“分隔板”、“防護網”的結構要求(見6.5.4、6.5.5);

———將“濾速”、“修補”與“濾芯”合并(見6.5.1,2008年版的5.3.5、5.3.6);

———刪除了耐干超壓的相關要求(見2008年版的5.4.3.1);

———增加了抗震試驗后過濾器檢查的合格條款(見6.6.8);

———增加了過濾器其他性能要求(見6.6.9);

———增加了外觀檢查的試驗方法(見7.1.1);

———增加了平行度的測量方法(見7.1.3);

———增加了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濾芯技術參數的測量方法(見7.1.5);

———增加了初阻力試驗、效率試驗方法(見7.2.1、7.2.2);

———修改了耐超壓試驗中空氣夾帶水霧量(見7.2.4,2008年版的6.2.2.2);

———修改了耐熱氣試驗的溫度,補充了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要求(見7.2.5,2008年版的6.2.3);

———修改了耐明火試驗的溫度(見7.2.6,2008年版的6.2.4.1);

———增加了抗震試驗的內容(見7.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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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型式檢驗條件(見8.4.2,2008年版的7.4.1);

———修改了抽樣方案中樣機的數量(見8.4.3,2008年版的7.4.2);

———增加了“檢驗項目”,完善了型式試驗的內容(見8.4.4);

———修改了標志粘貼的要求,增加了對標志大小適中(見9.1,2008年版的8.1);

———修改了“包裝、運輸和貯存”,并修改了其內容(見第10章,2008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核級高效空氣濾料相關內容(見附錄A);

———增加了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其他性能要求(見附錄B)。

本標準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8)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核凈潔凈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馮朝陽、李玉、楊亞鵬、劉歌、古現華、李后軍、孫廣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7939—1999、GB/T17939—200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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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分類及規格、結構、材料、性能、試驗、檢驗、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保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與輻射設施中空氣和氣體處理系統使用的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451.3—2002 紙與紙板厚度的測定

GB/T531.1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入硬度試驗方法第1部分:邵氏硬度計法(邵爾硬度)

GB/T742—2008 造紙原料、紙漿、紙和紙板灰分的測定

GB/T2518 連續熱鍍鋅鋼板及鋼帶

GB/T3198 鋁及鋁合金箔

GB/T3280 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

GB/T4744—2013 紡織品防水性能的檢測和評價靜水壓法

GB/T6165 高效空氣過濾器性能試驗方法效率和阻力

GB/T6669 軟質泡沫聚合材料壓縮永久變形的測定

GB/T9799 金屬及其他無機覆蓋層鋼鐵上經過處理的鋅電鍍層

GB/T11253 碳素結構鋼冷軋薄鋼板及鋼帶

GB/T12914-2008 紙和紙板抗張強度的測定

QB/T2959 鋼板網

QB/T3897 鍍鋅電焊網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nuclear grade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在核安全相關空氣和氣體處理系統中使用,滿足抗震和質量保證等方面要求的高效空氣過濾器。

3.2濾芯filter pack安裝于邊框內,實現過濾功能的部件,由濾料和分隔物組成。

3.3分隔物separator支撐濾料或使濾料間空氣通道保持一定形狀的部件,包括分隔板、玻璃纖維濾料紙條或不可燃纖維線。

3.4邊框case用于安裝并密封濾芯的金屬框架,可包括端蓋、法蘭、側板、壓環、外密封環等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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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格柵grille

由穿孔板制成的管狀構件,設置于圓筒形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的內、外側。

3.6

金屬裝卸環metal grab ring

安裝在圓筒形高效空氣過濾器的端蓋上,用于遠程裝卸過濾器的輔助部件。

3.7抗水性

water repellency

在規定的壓力增長速率下,水滲過濾料所需的最小壓力,單位為Pa。

3.8

耐撓曲性flexing characteristics

濾料抵抗彎曲應力的能力。

4分類

4.1分類原則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一般按照外形和結構形式進行分類,通常分為方形和圓筒形。其中方形包括有分隔板和密褶兩種結構形式;
圓筒形包括密封墊內置和密封墊外置兩種結構形式。

4.2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4.2.1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按所需深度將濾料往返折疊,由不可燃波紋板狀分隔物支撐被折疊的濾料制成濾芯,并用密封膠封于邊框內的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由濾芯、邊框、密封膠、防護網、密封墊等部分組成,見圖1。

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產品詳情可參考:紙隔板高效空氣過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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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按所需褶幅高度將濾料往返折疊,用濾紙條或纖維線支撐被折疊的濾料制成單片板式密褶濾芯,并將若干單片濾芯裝配成“V”型結構的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由濾芯、邊框、密封膠、防護網、密封墊等部分組成,見圖2。

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結構圖

產品詳情可參考:組合式高效空氣過濾器

4.3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按所需褶幅高度將濾料往返折疊,用濾紙條或纖維線支撐被折疊的濾料,制成圓筒形濾芯,并在濾芯內、外側設置格柵的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由濾芯、邊框(端蓋、壓環或外密封環)、格柵、密封墊等部分組成。如需要,過濾器端蓋可設置把手或金屬裝卸環用于裝卸過濾器。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常見的結構形式有兩種:

a) 密封墊內置,見圖3。

b) 密封墊外置,見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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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密封墊內置)

圓微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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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規格

5.1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常用規格

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常用規格見表1。

方形核級高效空氣了過濾器常用規格

5.2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常用規格

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常用規格見表2。

表2圓通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常用規格

6要求

6.1外觀要求

過濾器上應無污物,如泥、油漬或黏性物質等;無損傷,如殼體變形或開裂,濾料有裂紋或孔洞、破損、撕裂,分隔物脫出原位,格柵和防護網變形或塌陷,密封膠剝離或開裂,密封墊松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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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外形尺寸公差要求

6.2.1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外形尺寸公差要求

6.2.1.1端面

端面尺寸不小于610mm×610mm時,其任一邊長允許公差為0-3mm。端面尺寸小于610mm×610mm時,其任一邊長允許公差為0-2mm。

6.2.1.2深度

深度允許公差為+1.6 0mm。

6.2.1.3對角線

端面尺寸不小于610mm×610mm時,過濾器每個端面的兩條對角線長度差不應大于3mm。

端面尺寸小于610mm×610mm時,過濾器每個端面的兩條對角線長度差不應大于2mm。

6.2.2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外形尺寸公差要求

6.2.2.1高度

允許公差為±1.6mm。

6.2.2.2壓環直徑

允許公差為±1.6mm。

6.2.2.3密封面直徑

允許公差為+0.8 0mm。

6.2.2.4壓環與密封面的同軸度

允許公差不大于1.6mm。

6.2.2.5其他

允許公差為±1.6mm。

6.3形位公差要求

6.3.1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形位公差要求

6.3.1.1垂直度

過濾器的進、出風端面與側面,相鄰側面均應垂直,垂直度公差不應大于2mm。

6.3.1.2平面度

過濾器的進、出風端面和側面的平面度公差不應大于1.6mm。

6.3.1.3平行度

過濾器的進出、風端面應互相平行,平行度公差不應大于1.6mm。

注:過濾器的進、出風端面、側面見方位示意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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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方位示意圖

6.3.2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形位公差要求

6.3.2.1平行度

過濾器兩端蓋應互相平行,平行度公差不應大于1.6mm。

6.3.2.2垂直度

過濾器兩端蓋應與過濾器中心軸線垂直,在整個長度范圍內,垂直度公差不應大于1.6mm。

6.3.2.3平面度

過濾器兩端蓋的平面度公差不應大于1.6mm。

6.4材料要求

6.4.1邊框材料

6.4.1.1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邊框材料

6.4.1.1.1碳鋼板

厚度不應小于1.8mm,材料應符合GB/T11253的規定;碳鋼板應在折邊、焊接后鍍鋅,鍍鋅應符合GB/T9799的規定。

6.4.1.1.2不銹鋼板

厚度不應小于1.8mm,材料應符合GB/T3280的規定。
6.4.1.2

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邊框材料

6.4.1.2.1碳鋼板

厚度不應小于1mm,沖壓成型后鍍鋅或用鍍鋅鋼板直接沖壓成型,材料和鍍鋅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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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1253、GB/T9799、GB/T2518的規定。

6.4.1.2.2不銹鋼板

厚度不應小于1mm,沖壓成型。

材料應符合GB/T3280的規定。

6.4.1.3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邊框材料

6.4.1.3.1碳鋼板

厚度不應小于1.5mm,材料應符合GB/T11253的規定;碳鋼板應在折邊、焊接后鍍鋅,鍍鋅應符合GB/T9799的規定。

6.4.1.3.2不銹鋼板

厚度不應小于1.3mm材料應符合GB/T3280的規定。

6.4.2緊固件材料

未經表面防腐處理的碳鋼緊固件不允許使用。在選擇緊固件材料時,應考慮過濾器的抗震及其他特殊要求。

6.4.3過濾材料

過濾材料應為玻璃纖維濾紙。材料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6.4.4分隔物材料

6.4.4.1鋁箔

厚度應為0.038mm,材料應符合GB/T3198中的規定。

6.4.4.2不銹鋼

箔厚度應為0.02mm~0.03mm,材料應符合GB/T3280的規定。

6.4.4.3濾紙條或纖維線

用作分隔物的玻璃纖維濾紙條、纖維線的材料應具有自熄性。

6.4.5密封膠

6.4.5.1密封膠用于濾芯、防護網與邊框的密封,應有彈性、不產塵,能在常溫、常壓下固化。

6.4.5.2密封膠應具有自熄性,利用該密封膠制作的過濾器按7.2.6試驗時,應滿足6.6.6的要求。

6.4.5.3耐輻照:密封膠經吸收劑量率不大于2.5×104Gy/h,累積吸收劑量不小于6×105Gy的γ射線輻照后,密封膠不應開裂和脫殼。

6.4.6密封墊及粘接劑

6.4.6.1密封墊

密封墊采用閉孔海綿氯丁橡膠、閉孔海綿硅橡膠、氯丁橡膠板或其他材料,其性能應滿足:

a) 閉孔海綿氯丁橡膠、閉孔海綿硅橡膠按GB/T531.1,用邵爾AO型硬度計測得硬度28±5;

b) 閉孔海綿氯丁橡膠、閉孔海綿硅橡膠按GB/T6669測試,壓縮永久變形應小于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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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4h);

c) 氯丁橡膠板按GB/T531.1,用邵爾A型硬度計測得硬度45±5;

d) 氯丁橡膠板壓縮永久變形量應小于75%(20%,100℃,70h);

e) 密封墊應具有自熄性,用酒精燈外焰灼燒密封墊10s后,移去酒精燈,記錄火焰熄滅時間長度,應小于5s;

f)耐輻照:密封墊經吸收劑量率不大于2.5×104Gy/h,累積吸收劑量不小于6×105Gy的γ射線輻照后,其物理性能應滿足本條a)、b)、c)、d)的規定。

注:氯丁橡膠板僅適用于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

6.4.6.2粘接劑

粘接劑應使密封墊與邊框粘接牢固,凝固后的粘接劑應具有自熄性。

6.4.7防護網

6.4.7.1碳鋼材料

碳鋼材料的防護網可采用絲徑為0.5mm、網孔6.4mm正方形(4目)的鍍鋅電焊網,應滿足QB/T3897的要求,或采用鍍鋅鋼板網制作,應滿足QB/T2959的規定。

6.4.7.2不銹鋼材料

不銹鋼材料的防護網可采用不銹鋼板網制作,應滿足QB/T2959的規定;或采用絲徑為0.5mm、網孔6.4mm正方形(4目)不銹鋼電焊網制作。

6.4.8其他可使用的材料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產品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使用其他的金屬或非金屬材料。

6.5結構要求

6.5.1濾芯

6.5.1.1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

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濾芯,由連續折疊的濾料及用于支撐的不可燃波紋板狀分隔板兩部分組成。
選用的濾料不允許拼接和修補,通過濾料的濾速不應大于0.025m/s。濾芯的分隔板應露出濾料折痕5mm,當濾料固定在邊框中時,分隔板距邊框邊緣至少5mm。濾料在邊框中不應松動和變形。濾料的褶痕和分隔板應與邊框兩個平行相對的側面垂直,垂直度不應大于9mm。褶痕和分隔板不應彎曲,彎曲造成的偏離不應大于6mm。對于未在表1中列出的規格的過濾器,為保證濾芯的結構可靠性,濾芯的高度與深度比不應大于2.15。各參數按7.1.4進行測量。

6.5.1.2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

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濾芯由多片板式密褶濾芯裝配成“V”型結構組成,每片板式密褶濾芯均由濾紙條或纖維線支撐被折疊的濾料制成。選用的濾料不允許拼接和修補,通過濾料的濾速應大于0.025m/s。每個單片濾芯相鄰褶幅的高度公差不應大于0.5mm;在300mm范圍內分隔物的直線度公差不應大于1mm;分隔物應與褶痕垂直,每條分隔物形成的直線與褶痕垂直度公差不應大于2mm;分隔物的間距公差不應大于3mm。
濾料在邊框中不應松動和變形。各參數按7.1.5進行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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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

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濾芯由板式密褶濾芯圈成圓筒形制成,接縫處用密封膠粘接。板式密褶濾芯由連續折疊的濾料按所需褶幅高度往返折疊,用濾紙條或纖維線支撐被折疊的濾料制成。選用的濾料不允許拼接和修補,通過濾料的濾速不應大于0.025m/s。濾芯的濾料褶痕應與邊框兩個平行相對的端蓋垂直;相鄰褶幅的高度公差不應大于0.5mm;在300mm范圍內分隔物的直線度公差不應大于1mm;分隔物應與褶痕垂直,每條分隔物形成的直線與褶痕垂直度公差不應大于2mm;分隔物的間距公差不應大于3mm。濾料在邊框中不應松動和變形。各參數按7.1.5進行測量。

6.5.2邊框

邊框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性和穩定性,邊框的連接處不應松動。

如設置法蘭,法蘭可由邊框翻邊而成,也可單獨加工后與邊框焊接;可根據用戶要求在法蘭上設置均勻分布的螺栓孔。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邊框的

邊寬度宜為19mm,折邊高度不應小于13mm;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邊框進風面的邊寬不應小于18mm。

6.5.3密封墊

6.5.3.1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密封墊

6.5.3.1.1密封墊斷面采用長方形(寬度為17mm±1mm,厚度為7mm)或半圓形(直徑為15mm)。長方形斷面的密封墊的粘接面和密封面應去皮。

6.5.3.1.2密封墊可拼接成形,但拼接應在拐角處;拼接時應采用Ω型或燕尾型連接,連接處應粘接牢固;單個密封墊拼接不超過4處。

6.5.3.1.3密封墊與邊框粘接應牢固,且密封墊的內、外邊緣均不應超出邊框的內、外邊緣。

6.5.3.2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密封墊

6.5.3.2.1密封墊不允許有接頭。

6.5.3.2.2密封墊

內置時,安裝于壓環與端蓋之間,壓環對密封墊的壓縮應均勻一致;密封墊外置時,安裝在端蓋外周的環形溝槽內。

6.5.4分隔板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分隔板應有翻邊。

6.5.5防護網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可以根據需要在進、出風面安裝防護網。防護網應張緊,四周應與邊框牢固地固定在一起,不允許有金屬絲頭露在外面。

6.6性能要求

6.6.1初阻力

初阻力應分別符合表1、表2的規定;表1、表2中未列出規格的過濾器的初阻力不應大于325Pa。試驗方法按照7.2.1進行。

6.6.2效率

額定風量及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不應小于99.99%;當額定風量小于212m3/h時,僅測定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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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方法按照7.2.2進行。

6.6.3耐振動

試驗結束后,外觀應符合6.1的規定;額定風量下的阻力應符合6.6.1的規定,額定風量及20%額度風量下的效率應符合6.6.2的規定。試驗方法按照7.2.3進行。

6.6.4耐超壓

試驗結束后,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應符合6.6.2的規定。試驗方法按照7.2.4進行。

6.6.5耐熱氣流

試驗結束后,額定風量下的效率不應小于97%。試驗方法按照7.2.5進行。

6.6.6耐明火

在灼燒過程中,過濾器出風面不應有火焰出現,被試面不應有火焰蔓延燃燒;當火焰從每個點上移去后,在過濾器進、出風面上皆不應出現繼續燃燒的現象。試驗方法按照7.2.6進行。

6.6.7耐輻照

試驗結束后,額定風量下的效率應符合6.6.2的規定。試驗方法按照7.2.7進行。

6.6.8抗震

過濾器在受到所規定的地震加速度下應能保證其結構的完整性,結構的完整性可采用數學模擬分析法或在模擬地震工況的振動臺上進行實際抗震試驗。試驗方法按照7.2.8進行。試驗后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應滿足:

a) 目視檢查不應有明顯的結構損傷;

b) 邊框無裂紋、無扭曲;

c) 連接件無松動;

d) 密封膠無裂紋;

e) 濾料、分隔物無變形或脫落;

f) 阻力應滿足6.6.1的相關要求;

g) 效率應滿足6.6.2的相關要求。

6.6.9其他性能要求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其他性能要求參見附錄B。7試驗方法7.1外觀、外形尺寸及形位公差測量

7.1.1外觀檢查

采用目測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時照明條件最低要求為160lx。

7.1.2過濾器的外形尺寸測量

用量程滿足相應要求、最小刻度為0.1mm的量具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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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過濾器形位公差的測量

用平板和塞尺檢查過濾器的平面度,平板精度為3級,塞尺厚度范圍為0.02mm~0.5mm;用3級平臺、3級方箱和百分表測量過濾器的垂直度;用平板和水平儀測量過濾器的平行度,平板精度為3級。

7.1.4有分隔板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技術參數的測量

在安裝防護網之前對封膠后的濾芯進行測量:

a) 濾料褶和分隔板垂直于殼體板的測量:從褶(或分隔板)的一端引一鉛垂線,用直尺測量垂線與該褶(或分隔板)另一端的偏離距離;

b) 濾料褶和分隔板的彎曲測量:從兩端連一直線,用直尺檢查彎曲造成的偏離,若是又彎曲又偏離者,取其中距直線的最大值。

7.1.5密褶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和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濾芯技術參數的測量

在單片濾芯制作完成后進行測量:

a) 最大褶幅和相鄰褶幅高度差測量:將過濾器濾芯進、出風面中的任一面平放在平臺上,用高度游標卡尺測量;

b) 分隔物垂直度公差測量:將過濾器濾芯進、出風面垂直于水平面、濾紙褶平行于水平面放置,從分隔物的一端引一鉛垂線,用直尺測量垂線與該分隔物另一端的偏離距離;

c) 分隔物的直線度公差測量:從分隔物兩端連一直線,在300mm范圍內用直尺測量分隔物偏離直線的最大距離;d) 分隔物間距公差測量:用直尺測量分隔物的間距,用最大間距減去最小間距。

7.2性能試驗方法

7.2.1初阻力試驗

按GB/T6165進行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試驗。

7.2.2效率試驗

按GB/T6165進行額定風量、20%額定風量下的鈉焰法效率試驗。

7.2.3耐振動試驗

7.2.3.1按7.2.1、7.2.2對試驗的過濾器進行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和效率以及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初阻力和效率應滿足6.6.1和6.6.2的要求。

7.2.3.2做耐振動試驗時,過濾器不應有包裝,為防塵可裝入透明的薄塑料袋內。

7.2.3.3過濾器放置時,密褶核級高效過濾器使其進出風面垂直于振動臺面、濾紙褶平行于振動臺面,其他類型的過濾器均應使其進出風面和濾紙褶都垂直于振動臺面。

7.2.3.4將過濾器牢固地固定在振動臺面上,將振幅調至19mm,并保證在振動下落時過濾器以自由落體狀態下落,每分鐘振動200次,振動15min。

7.2.3.5振動后的過濾器采用目測方法進行外觀檢查,按7.2.1進行額定風量下的阻力試驗,按7.2.2進行額定風量及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

7.2.4耐超壓試驗

7.2.4.1按7.2.1、7.2.2對試驗的過濾器進行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和效率以及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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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939-2015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標準

試驗,初阻力和效率應滿足6.6.1和6.6.2的要求。

7.2.4.2將過濾器放置在溫度為35℃±3℃和相對濕度為95%±5%的恒溫恒濕箱里至少24h,滿足條件后由恒溫恒濕箱里取出過濾器,裝入保溫袋中,至開始試驗不應超過15min。

7.2.4.3試驗時,通過被試過濾器的空氣夾帶水霧量為[(0.45kg±0.10kg)/min]/(1700m3/h)。
夾帶水霧量的計算,應以噴頭噴出的水量減去由噴頭處到過濾器前25mm之間風管壁上排走的水量后,作為通過過濾器空氣夾帶的水霧量。

7.2.4.4試驗應在通風狀態下進行,從開始噴水30s內壓差應達到2490Pa±50Pa。運行風量要求是產生2490Pa±50Pa壓差時的風量,在連續噴水的情況下保持此壓差運行至少1h。

7.2.4.5試驗后,卸下過濾器,在15min內按7.2.2測其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

7.2.5耐熱氣流試驗

7.2.5.17.2.1、7.2.2對試驗的過濾器進行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和效率以及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初阻力和效率應滿足6.6.1和6.6.2的要求。

7.2.5.2過濾器耐熱氣流試驗應包括密封墊在內。

7.2.5.3試驗時,過濾器進風端的密封墊應與試驗裝置中的密封面壓緊,熱氣流只允許通過過濾器濾芯內部,其邊框壓緊表面不應有熱氣流通過。

7.2.5.4方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試驗風量為額定風量,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試驗風量為不小于40%額定風量。

7.2.5.5當試驗系統空氣溫度加熱到371℃±28℃時,開始試驗,試驗至少進行5min。

7.2.5.6試驗后,按7.2.2進行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

7.2.6耐明火試驗

7.2.6.1將試驗用的火管(或用噴燈)的藍色焰芯調至長約64mm,焰芯尖端溫度為955℃±27℃,風量調到被試過濾器的額定風量。

7.2.6.2試驗時,在額定風量通過過濾器的條件下,明火火焰在過濾器進風方向以藍色焰芯尖端接觸過濾器端面。

7.2.6.3在距過濾器邊框大于50mm的范圍內,分別在三個點上持續試驗5min,然后再以藍色焰芯尖端接觸過濾器的兩個頂角,各持續5min。

7.2.6.4焰芯尖端應與過濾器的邊框、濾芯和密封膠接觸。

7.2.6.5在試驗過程中用目測方法進行檢查。

7.2.7耐輻照試驗

7.2.7.1按7.2.1、7.2.2對試驗的過濾器進行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和效率以及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初阻力和效率應滿足6.6.1和6.6.2的要求。

7.2.7.2輻照時,過濾器吸收劑量率不大于2.5×104Gy/h,累積吸收劑量不小于6×105Gy。

7.2.7.3輻照后,按7.2.2做包括密封墊在內的額定風量下的效率試驗。

7.2.8抗震試驗

7.2.8.1載荷

在過濾器抗震試驗時,應考慮由設計規格書所規定的所有載荷。這些載荷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載荷:

a)自重(DW):由過濾器的重量所引起的載荷。

b)外部載荷(EL):由被連接的管道或其他裝置引起的附加載荷。

c)附加動載荷(ADL):附加動載荷(ADL)包括由于安全閥動作,設計基準事故(DBA)、小管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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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事故(SBA)和中等尺寸管道破裂事故(IBA)下出現的流體動力載荷;引起結構振動致使系統激勵所造成的載荷;以及由于機械沖擊和箱體或容器內的流體晃動所引起的載荷。附加動載荷(ADL)應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定。

d) 設計壓差(DPD):設計壓差(DPD)包括由設計基準事故(DBA)、中等尺寸管道破裂事故(IBA)、小管道破裂事故(SBA)造成的動壓載荷。設計壓差(DPD)應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定。

e) 流體動量載荷(FML)———上述載荷之外的,由于流體流動造成的動量和壓力所引起的載荷。
流體動量載荷(FML)應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定。

f) 正常運行壓差(NOPD):在設備正常運行時,包括設備啟動和試驗工況期間,可能出現的最大正壓差或負壓差。正常氣流造成的壓力和調節風閥或關閉閥門造成的壓力也包括在內。正常運行壓差(NOPD)應符合6.6.1或設計規格書的規定,過濾器的終阻力應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定。

g) 系統運行壓力瞬態(SOPT):系統運行壓力瞬態(SOPT)是由風閥、靜壓箱或箱體的門和閥門的快速關閉引起的超壓瞬態載荷,或短時間壓差引起的其他正常載荷。系統運行壓力瞬態
(SOPT)應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定。

h) 地震載荷:由設計基準地面運動(SL1或SL2)引起的載荷,地震載荷同時在設備上作用豎向地震載荷分量和兩個水平正交地震載荷分量。地震加速度,樓層反應譜均應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定。

7.2.8.2載荷組合

除非設計規格書中另有規定,載荷組合由表3給出。

載荷組合

7.2.8.3使用限制

使用限制包括:

a) A級使用限制:A級使用限制是過濾器在執行其規定的正常使用功能所承受各種載荷時應滿足的那些限制,在設計規格書中規定了過濾器可能承受的這些載荷。

b) B級使用限制:B級使用限制是過濾器在承受設計規格書中規定的代表這一使用限制的所有載荷時應滿足的那些限制。
要求過濾器在經受B級使用限制所規定的載荷組合作用時不發生需要修理的損壞。

c) C級使用限制:C級使用限制是過濾器在承受設計規格書中規定的代表這一使用限制的所有載荷時應滿足的那些限制。C級使用限制允許在過濾器的結構不連續處產生較大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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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級使用限制:D級使用限制是過濾器在承受設計規格書中規定的代表這一使用限制的所有載荷時應滿足的那些限制。D級使用限制允許過濾器有大總體變形,并有部分尺寸失穩,允許有需要修理的損壞,但不能有結構完整性破壞。

7.2.8.4應力準則

對過濾器應進行足夠詳細的應力分析,以表明當過濾器在承受7.2.8.2所列的載荷組合時,表4中所列的每一種應力限制都得到滿足。

一次應力許用限值

7.2.8.5由屈曲應力準則規定的應力限制

應限制壓縮載荷引起的變形,以防止平板屈曲后失效。屈曲應力應滿足表5中D級使用等級的應力限制。

線型系統部件的一次應力許用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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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變形準則

應當確定過濾器不會喪失其預定功能所能承受的最大變形dmax,其中包括所有的過濾器公差。這一最大變形量可在設計規格書中給出。作為一種替代辦法,dmax可用分析法、試驗法或者二者相結合的方法決定。表6列出由7.2.8.2中的載荷組合引起變形的變形限制d。

特殊過濾器要求更嚴格的變形限制

7.2.8.7試驗方法

7.2.8.7.1數學模型分析法過濾器的抗震試驗可采用分析法實現。為了確定限制條件,可能需要使用(但不限于)下列幾種分析法:

a) 基于最大主應力理論的彈性分析方法;

b) 基于最大變形的彈性分析方法;c) 基于許用屈曲應力的彈性分析方法。

7.2.8.7.2實際抗震試驗法

為保證過濾器抗震試驗的有效性,應采用與使用工況一樣的密封方式或壓緊裝置將過濾器安裝在抗震試驗臺上。抗震試驗程序如下:

a) 抗震試驗前功能試驗;

b) 為了解過濾器的固有動態特性,進行動態特性探查試驗,以查明設備的自振頻率、振型和阻尼等;

c) 抗震性能試驗,包括5次運行基準地震(SL1)和1次安全停堆地震(SL2);d) 抗震試驗后的功能試驗(最終檢驗)。

注:試驗所用到的測量儀表應經有關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8檢驗

8.1檢驗分類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驗收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由制造商負責;驗收檢驗由采購方負責;型式檢驗由具備型式檢驗各項試驗能力的機構負責,并由第三方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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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出廠檢驗

8.2.1抽樣方案與檢驗項目

成批生產的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每臺均應按表7的規定進行檢驗。

過濾器出廠檢驗項目表

8.2.2合格或不合格判定規則

在出廠檢驗中不符合8.2.1中任何一項合格標準的過濾器均應判為不合格。

8.3驗收檢驗

8.3.1抽樣方案及檢驗項目

一般按照產品批量的5%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樣(但最少不得少于5臺,少于5臺全部抽取),檢驗項目按8.2.1執行。

8.3.2合格或不合格判定規則

如抽樣產品全部滿足8.2.1規定的各項要求,則整批產品判為合格;如有不合格品,則整批產品應做全部復檢,合格品允許出廠,不合格品應返修或報廢。

8.4型式檢驗

8.4.1檢驗要求

型式檢驗的過濾器樣品所采用的材料、生產工藝和設備應與批量生產時相同。表1中列出的外形尺寸為610mm×610mm×150mm的過濾器應進行型式檢驗以驗證其性能;其他規格的過濾器(含未在表1、表2中列出的過濾器),在材料和結構均相同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大風量過濾器通過型式檢驗的數據,作為同類型較小風量過濾器通過型式鑒定的證據。

8.4.2檢驗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每5年檢驗一次;

d) 產品停產超過1年后,恢復生產時;

e) 初阻力和效率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f) 國家監管機構提出進行型檢驗的要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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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合同規定要求時。

注:按照c)、e)兩項開展型式檢驗時,可不進行抗震試驗,僅提供原始抗震試驗報告。

8.4.3抽樣方案

用于型式檢驗生產的產品數量至少為需抽樣產品數量的兩倍。型式檢驗樣品應從近期(半年內)所生產產品中隨機抽取,數量為14臺。

8.4.4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應包括:

a) 按照7.1進行包括外觀、外形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濾芯技術參數的相關檢查;

b) 對表8列出的各項進行檢查;

c) 抗震試驗(分析法和或試驗法)。

圓筒形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型式檢驗試驗程序表

8.4.5合格或不合格判定規則

在型式檢驗中任何一臺過濾器樣品不符合8.4.4中任何一項試驗的任何一項要求,則判定過濾器型式檢驗不通過。

9標志

9.1標志要求每臺過濾器都應有標志,標志應位于過濾器邊框的側面,包裝時應保證標志朝上。標志應字跡清晰,不易擦洗掉,大小適中,至少在1m遠處應能辨識。

9.2標志內容至少應包括

:a) 產品名稱;

b) 過濾器型號規格(應注明外形尺寸);

c) 額定風量(m3/h);d) 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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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額定風量下效率(注明檢驗方法);

f) 20%額定風量下的效率(注明檢驗方法);

g) 氣流方向;h) 批號;i) 制造廠名稱、商標、生產日期。

10包裝、運輸和貯存

10.1包裝

10.1.1包裝應確實能保護出廠檢驗合格的過濾器在正常裝卸、運輸、搬運、貯存直到用戶指定的交貨驗收地點免受外因引起的損傷和毀壞。

10.1.2過濾器單臺裝入透明塑料袋內,袋口熱壓或用膠帶封好。

10.1.3把封裝好的過濾器按標志在上裝入瓦楞紙箱中,保證密褶核級高效過濾器的進、出風面垂直于水平面且濾紙褶平行水平面,其他型號過濾器的進、
出風面和濾紙褶都垂直于水平面,然后在過濾器端面的紙箱與塑料袋之間插入保護板。

10.1.4單臺包裝后的過濾器若以一定數量合裝在一個包裝箱內,數量則依運輸情況定。
包裝箱使用油氈等防水材料襯里的木箱,箱體內不允許有突出的釘子。

10.1.5合裝箱應用鋼帶打好,箱體外應標明廠名、貨名、箱內臺數、運往地點、總重及勿倒置、易碎、小心輕放、防雨防潮等字樣及尖端向上的箭頭、箱子編號和購方需要的其他標志。

10.1.6箱子應固定在墊木上,使箱子在運輸過程中處于正確方位。

10.1.7當采用集裝箱運輸或由生產廠直接運到使用單位、中間不再裝卸時,可適當簡化包裝,省去10.1.4、10.1.5和10.1.6的規定。

10.2運輸

10.2.1過濾器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包裝箱上注明的各項標志,盡量采用集裝箱運輸。

10.2.2過濾器在運輸中的堆放,不應超過3層,且不允許其他物品壓在箱體上。

10.2.3訂貨合同應根據上述要求對運輸方式和細節作具體說明。
10.3貯存

10.3.1過濾器的貯存地點應清潔干燥、常溫常濕且通風良好,不應存放在潮濕、過冷、過熱或溫度變化劇烈的地方,不允許露天堆放。存放時應用墊倉板或托盤墊木把過濾器與地面隔開,按箱體上標志堆放,堆放不應超過3層。

10.3.2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的貯存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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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接:GB/T 17939-2015 核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標準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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